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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在生態環境部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司長劉炳江指出:“十四五"空氣質量約束性指標設置方面,將有PM2.5、優良天數、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VOCs)和基本消除重度污染天數這五項。VOCs取代了原來的SO2指標。同時將繼續強化PM2.5污染防治,加快補齊O3污染治理短板,堅定不移地推進NOx和VOCs協同減排,深入開展VOCs綜合治理和源頭替代,推動PM2.5與O3濃度共同下降,實現協同控制。
3月5日,國務院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加強污染防治和生態建設,持續改善環境質量。繼續加大生態環境治理力度。強化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和聯防聯控,加強細顆粒物和臭氧協同控制。
近兩年,臭氧逐漸上升為僅次于PM2.5的影響優良天數的重要因素,甚至在某些省市臭氧污染已取代PM2.5成為首要污染物。
為控制臭氧濃度,生態環境部發布實施了《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在即將到來的“十四五"期間,生態環境部將推進PM2.5和臭氧的協同控制。一是制定升級版的藍天保衛戰行動計劃,在規劃中會針對VOCs和氮氧化物設計減排目標,同時將蘇皖魯豫交界地區納入管控重點區域。二是研究將VOCs納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
通過以上信息可以了解到,今后VOCs與O3將成為污染監測治理的重中之重。
VOCs,O3,PM2.5和NMHC之間的關系
1、VOCs是O3與PM2.5的重要前體物
石化工業、加油站、汽車尾氣等排放的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在陽光照射的條件下,發生一系列光化學反應,生成以臭氧為主的光化學煙霧。與此同時,臭氧的生成增加大氣氧化性,也會加速二次顆粒物的生成。VOCs和O3、PM2.5的形成密不可分,相互影響。
2、非甲烷總烴作為VOCs排放的總量控制指標
自2019年7月1日實施的《GB 37822—2019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中對于揮發性有機物的定義中明確寫出,在表征 VOCs 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可采用總揮發性有機物(以 TVOC表示)、非甲烷總烴(以 NMHC 表示)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
而在其他行業排放標準中也多次提到,以“非甲烷總烴"作為污染源排放與廠界環境空氣的綜合控制指標"。比如石油煉制工業、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NMHC與O3監測標準與現狀
1、非甲烷總烴NMHC相關標準
?HJ604-2017《環境空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38-2017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1012-2018 《環境空氣和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北京地標《DB 11/T 1367—2016 固定污染源廢氣 甲烷/總烴/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
?山東地標《DB 37/T 3922—2020 固定污染源廢氣 甲烷/總烴/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
?四川地標《DB 51/T 2377—2017 固定污染源廢氣 甲烷/總烴/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
?黑龍江地標《DB 23/T 2019—201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甲烷/總烴/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
?福建地標《DB 35/T 1913—2020 固定污染源廢氣 甲烷/總烴/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
2、臭氧O3監測相關標準
?GB3095-2012《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HJ 590-2010《環境空氣 臭氧的測定 紫外光度法》
?JJG 1077-2012 《臭氧氣體分析儀檢定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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