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揮發性有機物,是指常溫下飽和蒸汽壓大于70.91 Pa、標準大氣壓101.3kPa下沸點在50~260℃以下且初餾點等于250攝氏度的有機化合物,或在常溫常壓下任何能揮發的有機固體或液體。
收集VOCs污染物排放是有什么步驟
1 有組織排放
1.1 采樣點位布設
1.1.1 有組織廢氣排放源的采樣點位布設,符合GB/T 16157和HJ/T 397的規定。應取靠近排氣筒中心作為采樣點,采樣管線應為不銹鋼、石英玻璃、聚四氟乙烯等低吸附材料,并盡可能短。
1.1.2 當對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排放進行監督性監測時,應優先選擇排放濃度高、廢氣排放量大的排放口及其排放時段進行監測。
1.2 采樣口及采樣平臺
有組織廢氣排氣筒的采樣口(監測孔)和采樣平臺設置應符合GB/T 16157、HJ 397的規定要求。
1.3 采樣頻次及時段
1.3.1 連續有組織排放源,其排放時間大于1小時的,應在生產工況、排放狀況比較穩定的情況下進行采樣,連續采樣時間不少于20分鐘,氣袋采氣量應不小于10升;或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4個樣品,其測試平均值作為小時濃度。
1.3.2 間歇有組織排放源,其排放時間小于1小時的,應在排放時間段內恒流采樣;當排放時間不足20分鐘時,采樣時間與間歇生產啟停時間相同,可增加采樣流量或連續采集2~4個排放過程,采氣量不小于10升;或在排放時段內采集3~4樣品,計算其平均值作為小時濃度。
1.3.3 采樣時應核查并記錄工況。對于儲罐類排放采樣,應在其加注、輸送操作時段內時采樣;在測試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率時,應避免在裝置或設備啟動等不穩定工況條件下采樣。
1.3.4 當對污染事故排放進行監測時,應按需要設置采樣頻次及時段,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1.4 采樣器具
1.4.1 使用氣袋采樣應按照HJ 732中的技術規定執行。
1.4.2 使用吸附管采樣應按照測定方法標準規定的采樣方法執行,并符合HJ/T 397中的質量控制要求。
1.4.3 使用采樣罐、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樣時,應按照測定方法規定的采樣方法執行,并符合HJ/T 397中對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樣的質量控制要求。
1.4.4 采樣槍、過濾器、采樣管、氣袋、采樣罐和注射器等可重復利用器材,在使用后應盡快充分凈化,先用空氣吹掃2~3次,再用高純氮氣吹掃2~3次,經凈化后的采樣管、氣袋、采樣罐和注射器等器具應保存在密封袋或箱內避免污染。在使用前抽檢10%的氣袋、采樣罐等可重復利用器材,其待測組分含量應不大于分析方法測定下限,抽檢合格方可使用。
1.5 樣氣采集
1.5.1 若排放廢氣溫度與車間或環境溫度差不超過10℃,為常溫排放,采樣槍可不用加熱;否則為非常溫排放,為防止高沸點有機物在采樣槍內凝結,采樣槍需加熱(有防爆安全要求除外),采樣槍前端的顆粒物過濾器應為陶瓷或不銹鋼材質等低揮發性有機物吸附材料,過濾器、采樣槍、采樣管線加熱溫度應比廢氣溫度高10℃,但最高不超過120℃。
1.5.2 使用氣袋法采樣操作應按照HJ 732中的規定執行,采集樣氣量應不大于氣袋容量的80%。使用氣袋在高溫、高濕、高濃度排放口采集樣品時,為減少揮發性有機物在氣袋內凝結、吸附對測試結果的影響,分析測試前應將樣品氣袋避光加熱并保持5分鐘,待樣品混合均勻后再快速取樣分析,氣袋加熱溫度應比廢氣排放溫度或露點溫度高10℃,但最高不超過120℃。分析方法或標準中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要求執行。
1.5.3 當廢氣中濕度較大時,應按GB/T 16157中要求執行,在采樣槍后增加一個脫水裝置,然后再連接采樣袋,脫水裝置中的冷凝水應與樣品氣同步分析,冷凝水中的有機物含量可作為修正值計入樣品中,以減少水氣對測定值干擾所產生的誤差。
1.5.4 排氣筒中揮發性有機物質量濃度較高時,應優先用儀器在現場直接測試,使用吸附管采樣時可適當減少吸附管的采樣流量和采樣時間,控制好采樣體積,第二級吸附管吸附率應小于總吸附率的10%,否則應重新采樣。
1.5.5 特征有機污染物的采樣方法、采氣量應按照其標準方法的規定執行,方法中未明確規定的,驗證后可用氣袋、吸附管等采樣后分析,驗證方法按HJ 732中的規定執行。
2 無組織排放
2.1 采樣點位布設
2.1.1 廠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的數目和設置,按HJ/T 55執行。相關排放標準中有規定的,按標準中規定執行。
2.1.2 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工序或設施在帶有集氣系統的密閉工作間內完成,無組織排放監控點設置在密閉工作間(廠界)外1米,不低于1.5米高度處,監控點的數量不少于3個,并選取濃度最大值。
2.1.3 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工序或設施未在密閉工作間內完成,無組織排放監控點設置在生產設備外1米,不低于1.5米高度處,監控點的數量不少于3個,并選取濃度最大值。
2.1.4 如有防爆等安全要求的,可參照以上原則選點,與生產設備的距離不受以上限制。
2.2 采樣頻次及時段
2.2.1 對無組織排放的采樣,應優先使用內壁經惰性化處理的采樣罐,采樣罐的清洗和采樣、真空度檢查、流量控制器安裝與氣密性檢查應按照HJ 759中的規定執行。
2.2.2 連續無組織排放源,其排放時間大于1小時的,應在生產工況、排放狀況比較穩定的情況下,使用采樣罐或氣袋采樣時,應恒流采樣20分鐘以上,氣袋采氣量應不小于10升;或者在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4個樣品,其平均值作為小時平均濃度。
2.2.3 間歇無組織排放源,應在排放時間段內恒流采樣,連續采集2~4個間歇生產過程,恒流采樣,累積樣品采氣量不小于10升;或在排放時段內采集3~4樣品,計算其平均值作為小時濃度。
2.2.4 使用吸附管采集低濃度揮發性有機物時,采樣體積應不低于相關標準中方法檢出限的采樣體積。